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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金镂玉衣案”发生在《资产评估法》实施后
【字体】:  【添加时间】:2019-05-10   【浏览】:4281  收藏本页


对于资产评估行业来说,2016年最重大的消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评估法》)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评估法对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的权利、义务、职责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示。本文试着通过“金镂玉衣案”来解读评估法中的条文。

 “金镂玉衣案”案件回顾

“金镂玉衣案”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支行与北京“东华金座”假按揭案(或称谢根荣骗贷案)。案犯谢根荣从2000年起伪造500多份房贷合同,从北京建行的多家支行,骗取贷款6.6亿余元,后又陆续骗贷4.5亿余元,合计10多亿元。直至2008年案发被抓,尚有5亿多元无法归还。

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谢根荣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建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行长颜林壮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副行长赵峰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此案轰动全国,而让业内人士更为震惊的是,巨额贷款诈骗案中牵扯出原故宫博物院副院长等多名鉴定专家,他们为谢根荣自制的“金缕玉衣”出具24亿的天价评估报告。

条文与案例分析

此案法院已做出判决,本文无意对案件中涉及的专家进行评说,在此仅从资产评估的角度,结合刚实施的《评估法》和《资产评估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解读相关条文。

谢根荣请5名鉴定专家对“金镂玉衣”进行评估。鉴定专家对此出具了评估结论为24亿的文字说明(评估报告),并收取了费用。之后谢根荣向银行提供了造假的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并出示了“金镂玉衣”评估报告,获得银行信任,继续骗贷。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有鉴定专家、谢根荣、银行,在此结合评估法条文分别说说每个主体: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根据此条文,我们先来判断一下5位鉴定专家是否属于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确定的是他们不是评估师,因为他们并未通过相关评估师资格考试。但他们分别担任或曾经担任北京大学宝石鉴定中心主任、故宫博物院副院长、中国收藏家协会会长、中国宝玉石协会秘书长以及世界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委员会主任。也就是说他们应该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那么他们是否可以归为评估从业人员?根据条文“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要界定他们是否属于评估从业人员,除了考查他们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外,还应考虑其是否具有评估专业知识。但又该如何衡量他们是否具有评估专业知识?《评估法》中没有明示,但根据《释义》“评估从业人员是否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由评估机构自行判断,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不再进行资格认定”。因此,5位鉴定专家可否认定为评估专业人员,只需由评估机构认定即可。

释义中第五条“没有取得评估师职业资格的人也可以从事评估业务,并签署评估报告”,也就是说5位专家尽管没有考取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但只要有评估机构认可他们是评估专业人员,他们即可以签署评估报告。

第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根据评估法第五条,5位专家如果从事评估业务,他们应该在评估机构执业,同时他们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释义中又说“评估专业人员不能自行承揽业务,必须按照所加入的评估机构的指派,完成所承办的评估业务。如果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这一规定,私自接受委托开展业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中的5位专家均已年过七旬,曾分别就职于不同的单位,从年龄上看他们应该已经退休,但不知是否有返聘,相关的报道没有说他们是否返聘以及是否返聘于同一家机构。

因此无法判断他们是作为评估机构中的专业人员承接业务,还是私自接受委托业务。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在本案例中没有出现评估机构,相关资料重点聚焦在鉴定专家及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上,报道中既没有关于评估报告的具体说明,也没有披露评估机构,以及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有相关公司盖章。如果报告有公司盖章,个人认为可理解其是评估机构,并对5位专家的行为负责。因为根据《释义》第八条“本法强化了评估机构对本机构评估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明确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在资产评估行为中资产评估主体是指资产评估业务的承担者,包括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从业人员。因此,本案例中如果有公司存在并盖章,则此公司可认为是评估主体之一的评估机构,但并非就此可认为此评估机构是合法的。评估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了评估机构设立的形式和条件。

然而在整个案件中却缺失了最重要的评估主体——出具评估结论为24亿元的评估机构!

那么,是谁推动此次评估行为?谢根荣!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谢根荣在此次评估行为中属于委托人,他有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如果他把他的“金镂玉衣”以及评估报告“珍藏”起来,不做任何其他目的,那么他的评估行为仅限于他的个人行为,他有选择的自由与权利。但是他把24亿的评估报告出示给了银行,以此证明自身实力,获取信任,继续贷款。在这个行为过程中,事项已涉及两个当事人,谢根荣和银行,那么此时应当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第二十二条“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因此,此时不应仅仅由谢根荣单方委托出具评估报告,而应由当事人共同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并且,根据《释义》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称为法定评估业务”,因此,此时的评估事项可界定为法定评估业务。《释义》第二十二条“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评估,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进行评估”。 银行作为涉及国有资产的主体,应该十分清楚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属于法定评估业务,而且应十分清楚法定评估的程序,然而银行并没有进一步按照法律法规选择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银行在整个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

第七章 法津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作为报告使用人和委托人的银行和谢根荣应进行法定评估而未进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触犯了法律。谢根荣以及银行相关负责人均已构成犯罪,被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案件以谢根荣和银行相关负责人受到刑事判处而结束。

对于谢根荣以及银行相关负责人而言,在《评估法》实施前后,对他们的量刑判罪并没有产生影响,而对于评估主体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却有着重大影响。

当年的报道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几位鉴定专家身上,而未提及出具天价评估结论的评估机构,尽管未提及,但并非就可忽略了它。因为如果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公司盖章。盖章单位即是评估主体的评估机构。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法存在的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报告,要承担责任,而违法存在的评估机构,同样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同时,评估专业人员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五十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由此可见,评估法明确了评估主体的法律责任。若此案发生在评估法实施后,对于案例中涉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总结

《资产评估法》重点明确了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正如《释义》中说评估法强化了评估机构对其评估专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国家希望通过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保障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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