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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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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2017〕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宝首饰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用于饰品制作的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制成品。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珠宝)及其他珠宝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按照有关珠宝首饰的国家标准,在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珠宝首饰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涉及珠宝首饰的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需要按照相关准则要求执行。

第四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条  珠宝首饰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珠宝)或者其他珠宝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珠宝)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六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珠宝首饰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珠宝首饰评估业务。

当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七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八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第九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结合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

第十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实物确认,明确珠宝首饰的存在状态。

第十一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属,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珠宝首饰的权属做出承诺,并应当对珠宝首饰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查验。

第十二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在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分级时,应当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及行业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通用的分级体系,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采用具有资质的珠宝质检机构出具的鉴定分级结论,并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知晓同一珠宝首饰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并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市场级别。

第十四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获得真实、可靠的珠宝首饰的市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收集信息的内容。通常关注以下方面:

(一)评估对象的历史、现状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三)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的市场价格信息及交易情况;

(四)评估对象的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及市场前景等;

(五)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

(六)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考虑珠宝首饰的品质因素及其他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如来源(出处)、历史、名人拥有、名师设计制作、品牌、稀缺程度等。

第十七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目的和珠宝首饰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八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采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明确是否存在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是否能够获取足够数量的可比参照物或者案例,并关注数据的可靠性;

(二)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三)确定若干相同或者类似的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充分考虑其价值因素的可比性;

(四)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合适的交易市场;

(五)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的差异,对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二十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采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分析评估对象是否可以复制、可以再生产等因素,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明确珠宝首饰的重置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制作成本、相关税费、合理利润及其他费用;

(三)恰当选择重置成本的类型,即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四)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

第二十一条  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采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明确珠宝首饰较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收益法通常只适用于租赁、展览等持续经营活动中,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者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珠宝首饰的资产评估业务。

(二)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三)合理确定折现率。

(四)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评估对象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珠宝首饰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合理形成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三条  无论单独出具珠宝首饰资产评估报告,还是将珠宝首饰评估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都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四条  编制珠宝首饰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反映珠宝首饰评估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估对象的恰当描述,包括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并突出描述影响价值结论的关键性特征。

(二)珠宝首饰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三)评估程序实施过程描述,应当反映对珠宝首饰的实物调查、市场调查、鉴定分级、评定估算等过程。

(四)珠宝首饰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第二十五条  编制珠宝首饰资产评估报告时,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合理确定资产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9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中评协〔2009〕211号)中的《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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