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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审批《开采黄金矿业批准书》实施细则

    为贯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于5月16日制定了申报、审批《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报送审批机关的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请人开采黄金矿产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由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或筹建单位)正式提出,加盖申请人(或筹建单位)公章,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的理由;(2)申请单位简况;(3)申请规划矿区地质资源简况及工作程度的简要说明;(4)建矿方案、投资及资金来源;(5)申请单位地、采、选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构成能否达到开采相应规模黄金矿产的能力的简要说明;2、探矿权人取得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非探矿权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的规定签定的协议或合同。3、经有关机构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有关部门下达的认定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认定按《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文件执行。4、拟建矿山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5、明确表示规划矿区范围的正规图件。(1)大于或等于1/2000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图上需标明规划矿区范围。规划矿区拐点座标用国家直角坐标系表示。(2)行政区划图,图上应标明规划矿区范围,相邻区内有其它黄金矿山的需标出。6、联营、股份制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附合同、章程及相应审批机关批准其设立的文件。7、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开采黄金矿产申请表》填写说明 1、封面:“批准证 字[ ]第 号”由审批机关填写。由省级审批的由各省(区、市)黄金管理部门填写,统一编号,申请书格式为:批准证+各省(区、市)简称+开申字+[年份]+第几号(批准证格式为:批准书+各省(区、市)简称+金字+[年份]+第几号);由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审批的,由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填写,统一编号,申请书格式为:批准书+开申字+[年份]+第几号(批准证格式为:批准证+国金字+[年份]+第几号)。 审批机关:根据《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填报相应审批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申请单位名称: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2、申请单位情况。名称:为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名称。地址:申请人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经济类型:即申请单位企业性质,分国有、联营、股份制、集体、外资等。主要经营业务:根据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相应内容填写。建矿所需资金来源:注明贷款、自筹及其它融资方式的资金额,以股份制形式办矿的还需注明各方股东的出资额和比例。信用等级:填写申请单位的银行信用等级。3、矿山情况。 矿山名称:指拟建矿山或已建成矿山名称。股东名称:填报各主要股东名称。隶属关系:所隶属的上级管理部门。无隶属单位的不填此栏。服务年限:矿山拟开采年限。设计矿山规模:岩金指日处理矿石规模,砂金及堆浸指年处理矿砂(石)规模。建设投资:指拟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资源情况。矿区名称: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采用的矿区名称。矿体名称: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采用的矿体名称。勘探程度:填写矿区地质工作达到的勘探、详查、普查。储量情况: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批准的D级以上(含D级)保有储量(套改后相应调整)。 本区地质工作、开采简史及现状:按括号内要求简要填写有关内容。5、规划矿区范围: (1)共有多少拐点,并注明拐点座标;(2)开采标高;(3)规划矿区实际面积(平方公里)。6、规划矿区范围地形地质示意图:将1/2000等比例尺地形地质图缩放为32开规格的示意图。

    三、划定开采黄金矿产规划矿区范围的原则 规划矿区范围是根据黄金行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申请开采黄金矿产企业的资质条件,在区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的;也是建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参考矿区范围。

在申报审批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促进企业规模经营,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杜绝重复建设。2、划定规划矿区范围必须考虑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开发能力,包括资金、技术、管理水平等,做到建设规模与规划矿区范围的合理配置。3、划定规划矿区范围应充分分考虑与已探明矿体有成矿联系的未探明矿化体。4、规划矿区范围有排它性,同一规划矿区不能划给两个或多个企业。5、充分考虑已形成的生产格局,针对资源型企业的特点,做好规划矿区的划定工作。优先支持组建企业集团,优先考虑国有重点扭亏脱困企业和资源危机企业扩大生存空间。

    四、审批要求 1、对下列项目不予审批:(1)个体采金的;(2)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3)不具备开发黄金矿产资质条件的;(4)探矿权、采矿权交叉且没有依法解决的;(5)矿区秩序混乱、资源划分有争议的;(6)在同一矿区内,重复建设,资源配置不合理的;(7)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要求的;(8)在申请的规划矿区范围内有重要文物保护区或军事设施的;(9)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2、审批权限: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须报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审批。(1)申请开采黄金矿产,岩金生产规模在100吨/日以上(含100吨/日)的,砂金生产规模在80万立方米/年以上(含80万立方米/年)的。(2)外商投资开采的。申请开采黄金矿产属上述规定之外者,由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委托各省(区、市)黄金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备案。3、《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效期的确定。岩金矿山:建设规模大于或等于500吨/日的最长有效期15年;建设规模为100?/FONT>500吨/日的最长有效期10年;建设规模为50?/FONT>100吨/日的最长有效期5年;建设规模为50吨/日以下的最长有效期3年。堆浸工艺矿山比照上述规模确定有效年限。砂金矿山:建设规模大于80万立方米/年的最长有效期10年;建设规模小于80万立方米/年的最长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据规模情况到黄金管理部门办理延期开采手续。4、各级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加强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在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工作中,要实行专人审核、集体审查、领导审批的程序。

   五、《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注销、吊销 1、注销:(1)在《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黄金矿山企业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停办、关闭矿山申请,待原发证机关批准后,交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2)当开采的黄金资源枯竭时,黄金矿山企业应及时向原批准机关提出闭坑申请,并报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山闭坑报告,待原发证机关批准后,交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黄金矿山企业,原发证机关有权吊销其《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1)超越批准的规划矿山范围采矿的;(2)不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黄金管理部门年检的;(3)年检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4)擅自出卖、出租或转让黄金矿产资源的。

   六、《开采黄金矿产申请表》、《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由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

   七、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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