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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首饰相关政策法规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关于开展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质技监人字[1999]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提高珠宝首饰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与范围 在工商企业、事业、检验咨询技术机构中,从事本职业的人员,以及其他有从事本职业愿望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本职业分为贵金属首饰检验员、钻石检验员、宝玉石检验员三个工种。其中,贵金属首饰检验员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钻石检验员和宝玉石检验员各分为中、高两个等级。

参加上述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须符合本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所规定的各工种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内容与方式

本职业鉴定内容依据原劳动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确定。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实际技能操作分地区组织考试。培训教材采用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珠宝首饰检验》。

本职业技能鉴定采取定期鉴定方式,每年举行两次全国统一考试。

四、组织实施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证书的权威性,根据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的职业特点,考核鉴定工作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和统一证书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和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并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培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鉴定工作。有关培训安排、考试时间、考务管理及考评员培训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证书核发 参加本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按照全国统一考核鉴定有关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本职业(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同时,要调动本地区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本地区珠宝首饰检验的现有条件,确保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劳动局                                      培训就业司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抄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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